(2017)鲁0282执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牟新山、于建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新山,于建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976号申请执行人:牟新山,男,193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于建正,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牟新山与被执行人于建正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9)即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正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