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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8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徐新灯、徐剑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灯,徐剑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8执843号申请执行人徐新灯,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徐剑急,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申请执行人徐新灯与被执行人徐剑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鄱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的(2013)鄱民二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剑急至今有38000元未履行。另,本院执行的(2013)鄱民二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剑急亦有38000元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剑急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剑急银行存款78050元。(其中执行款76000元,执行费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世福审判员  刘忠发审判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阳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