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苏某某 、霍山志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苏某某,霍山志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苏某某,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霍山志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法定代表人:苏某某。本院在执行张某与苏某某、霍山志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霍山志杰商贸有限公司、苏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