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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苏兵与周进、蒋晓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兵,周进,蒋晓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410号申请执行人苏兵,男,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XX,苏州市吴中区兴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进,男,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蒋晓洁,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依据(2015)盱桂民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苏兵与周进、蒋晓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桂民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代银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晶津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