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3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孙冬雪、大连泰锋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孙冬雪,大连泰锋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5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民政街59号。代表人:郭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洪刚,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占骜,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冬雪,女,1989年2月9日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大连泰锋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西山后村集资楼1-2-2。法定代表人:韩向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孙冬雪、大连泰锋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冬雪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红执行员  谭秀峰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一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