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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恢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春霞与陶万胜、范以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霞,陶万胜,范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张春霞,女,197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陶万胜,男,1971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溧阳市。被执行人范以花,女,1984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灌云县。张春霞申请执行陶万胜、范以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3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30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3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