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恢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戴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349号被执行人戴某某,男,1994年11月22日生,户籍地赣县,住赣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戴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戴某某没有劳动经济收入,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戴某某既没有劳动收入,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晓明审判员 赖远明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志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