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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财保2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庞云升、姬清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庞云升,姬清涛,孙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222号之二申请人:庞云升,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申请人:姬清涛(又名姬刚),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被申请人:孙淑青,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申请人庞云升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姬清涛(又名姬刚)、孙淑青名下的账户存款、房产等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后申请人庞云升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姬清涛(又名姬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62上存款1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永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来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