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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执字第9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李雄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李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972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路410-412号9层全层,组织机构代码76494110-X。法定代表人:李耀智,华南总裁。委托代理人:李蓬桂、关怡钧,均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雄,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李雄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内容,李雄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31756元及违约金(以31756元为本金,按照每日0.1%的标准计算,自2014年6月14日起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违约金总数不得超过31756元)给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之九1240车位,因他院查封在先,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并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5)穗天法执字第97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李 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