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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素珍与石家庄米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珍,石家庄米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初461号原告张素珍,女,194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商务局退休职工,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张鹏,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米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氏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镇市场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130100000536059。法定代表人米基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凡、李莉,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素珍与被告米氏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亚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素珍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鹏,被告石家庄米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叶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素珍诉称,2015年9月21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MSDCO-Y01225号商铺预约协议,原告预约被告开发的米氏e家天下项目,一期2号联排3层C-061号商铺,预约面积3.61平米,单价28800元/㎡,总价款10397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10万元作为预约金,预约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9月20日至2016年9月19日),根据协议约定被告需每月向原告支付1500元增值补偿金,预约期满后原告方可以选择无理由退房,被告应退还预约金。自2016年6月起被告便不再给付原告增值补偿金。现预约期已满,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退还预约金事宜,被告均不予答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预约金10万元;2、被告支付4个月的增值补偿金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米氏公司辩称,被告确实收到原告的预约金,但是被告现在困难,希望可以分期偿还。4个月的增值补偿金确实没有支付,但是合同约定过高,应当适当的降低。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1日原、被告签订《商铺预约协议》约定:“甲方(出让方)石家庄米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丰住址:石家庄市××区南村镇××北电话:0311-8963****/89631505乙方(买受方):张素珍联系电话:136××××8818身份证号:130103194812080328转签单编号:RCZQ-Y01229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单元××号开户行:工行石家庄长安建中支行账号:62×××32……一、预购商铺情况:乙方预约甲方开发的米氏e家天下项目,位于一期2号联排,3层C-061号商铺。二、预约商铺的面积3.61平米,单价:28800元/㎡,总价款103970元,乙方于2015年9月20日向甲方支付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作为预约金。三、本协议的预约期为12个月即(自2015年9月20日至2016年9月19日),甲方须每月向乙方支付1500元增值补偿金。四、预约期满后乙方可以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1、乙方可以选择无理由退房,甲方应退还乙方预约金。2、乙方选择购买所预约商铺,甲方另行支付乙方2000元作为物业增值补偿金,乙方支付的预约金及该物业增值补偿金直抵购房款。乙方需于5个工作日内,按照现行销售政策与甲方签署《商铺买卖合同》并补足剩余购房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10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据。被告自2016年6月份起未向原告支付增值补偿金。原告现不再主张商铺,要求被告退还本金,并支付拖欠的2016年6、7、8、9月份四个月的增值补偿金6000元。被告认可未支付2016年6月至9月的增值补偿金,但称双方该约定过高,应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认为,本案为商铺预约合同纠纷,2015年9月21日原、被告签订的《商铺预约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原告已向被告支付10万元预约金,被告自2016年6月起未向原告支付增值补偿金。现上述《商铺预约协议》已到期,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约金10万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所欠的2016年6月至9月的增值补偿金6000元增值补偿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米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张素珍预约金10万元及增值补偿金6000元(2016年6月至9月)。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被告石家庄米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