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范云与南京双龙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云,南京双龙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258号申请执行人:范云,女,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南京双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双龙街6号。法定代表人:王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范云与被执行人南京双龙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94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60000元;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费用3800元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强采取拘传、拘留措施;5、对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进行了核查,除了两百余元的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该存款已予以冻结。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经超过三个月,虽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了查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王强拘传、拘留措施,但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虽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仅发现两百余元的存款。因本案系涉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之一,已被本院冻结的存款难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洪航审 判 员 肖海祥审 判 员 褚爱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孙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