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志威、黄燕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807号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志威,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黄燕霞,女,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杨江辉与张志威、黄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81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由张志威、黄燕霞负担125.5元,由张志威、黄燕霞承担。因张志威、黄燕霞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审判业务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张志威、黄燕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志威、黄燕霞名下的财产,并冻结张志威、黄燕霞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巫振秀与张志威、黄燕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8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增贵审判员 陈兴会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卢彬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