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3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关于孙胜建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胜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3执55号被执行人孙胜建,男,汉族,1971年11月11日出生,河南省商丘人士,住铜川市王益区史家河矿培训公房68号副1号。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陕0203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孙胜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22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孙胜建正在监狱服刑,系长期服刑人员。经网络查控及房屋查询,被执行人孙胜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刑初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可随时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廉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