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湖南至博机械有限公司与傅伟其、代建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至博机械有限公司,傅伟其,代建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47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至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谷园路38号。法定代表人曾德红。被执行人傅伟其,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代建君,女,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7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彭石军至今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石军银行存款1686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彭石军应得收入1686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彭石军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紫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