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赵顺才与王小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顺才,王小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69-1号申请人:赵顺才,男,汉族,1962年10月3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执行人:王小磊,男,汉族,1983年2月5日生,住河南省金明区。本院在执行赵顺才申请执行王小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省院的“四查”要求对被执行人王小磊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王小磊名下有银行存款,2017年7月26日扣划被执行人王小磊银行存款283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现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民初字第2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艳青审判员 于振宇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楷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