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法执字第037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邢某与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37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某,男,194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高某,女,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源市人民法院(2013)济中民一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高某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冻结被执行人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8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