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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5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倪陈冰、陈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陈冰,陈李华,徐荣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5937号申请执行人倪陈冰,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陈李华,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徐荣根,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青田县。申请执行人倪陈冰与被执行人陈李华、徐荣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24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倪陈冰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截止2017年8月20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人民币424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厉子勇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