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池定华与池春慧、池春梅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930号原告:池定华,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池春慧,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池春梅,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池春红,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池永剑,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池定华诉被告池春慧、池春梅、池春红、池永剑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定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池定华经本院传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池定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