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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池定华与池春慧、池春梅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930号原告:池定华,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池春慧,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池春梅,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池春红,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池永剑,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池定华诉被告池春慧、池春梅、池春红、池永剑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定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池定华经本院传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池定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