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家源、刘浪、叶志文罚金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源,刘浪,叶志文,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137号公诉机关临湘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张家源,男,199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四川省广元市,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被执行人刘浪,男,199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初中文化,住临湘市。被执行人叶志文,男,199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高中文化,住临湘市。公诉机关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张家源、刘浪、叶志文罚金执行一案中,本院穷尽一切调查手段,未能发现朱后龙、周东兴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张家源、刘浪、叶志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682执1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仁祥审判员 敖学元审判员 李星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