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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家源、刘浪、叶志文罚金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源,刘浪,叶志文,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137号公诉机关临湘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张家源,男,199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四川省广元市,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被执行人刘浪,男,199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初中文化,住临湘市。被执行人叶志文,男,199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高中文化,住临湘市。公诉机关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张家源、刘浪、叶志文罚金执行一案中,本院穷尽一切调查手段,未能发现朱后龙、周东兴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张家源、刘浪、叶志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682执1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仁祥审判员  敖学元审判员  李星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