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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东海县石榴镇金诚资金互助合作社与柴东喜、王小坦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海县石榴镇金诚资金互助合作社,柴东喜,王小坦,柴健,张彩,程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721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石榴镇金诚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东海县石榴镇牛辰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陶明甫,董事长。被执行人柴东喜,男,197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王小坦,女,197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柴健,男,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张彩,女,1965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程侠,女,197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东海县石榴镇金诚资金互助合作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8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石榴镇金诚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柴东喜、王小坦、柴健、张彩、程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在诉讼期间已对被执行人程侠的工资予以冻结,现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执行其他被执行人,只要按月扣留程侠工资至还清为止。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超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