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纪美芸与纪雷尚、李萌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美芸,纪雷尚,李萌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499号原告纪美芸,女,1965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张海燕,青岛城阳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纪雷尚,男,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李萌萌,女,1988年9月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美芸与被告纪雷尚、被告李萌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美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芹人民陪审员 曹显宁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明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