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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异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北京仲达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仲达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普惠多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齐平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异9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仲达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大街72号324室。法定代表人:徐东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仲达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山西省高平市陈区镇西山村底河18号。被执行人:北京普惠多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6号楼13层1602。法定代表人:曲晨恺。第三人:齐平一,男,汉族,1962年4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本院在执行北京仲达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达世纪公司)与北京普惠多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多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普惠多利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仲达世纪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齐平一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在审查期间查明,2016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6)京0102民初7679号民事判决:一、普惠多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达世纪公司偿还货款359700元及违约金107910元;二、驳回仲达世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仲达世纪公司依据上述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2月15日,本院以(2017)京0102执1238号执行案件立案执行。本案审查期间,仲达世纪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以普惠多利公司存在注册资金不实的情形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齐平一为本案被执行人。根据工商档案记载,普惠多利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设立,公司股东为李宏波、刘卫、齐平一,注册资金100万元。该公司章程记载,2014年3月4日,公司增资900万元,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股东认缴出资时间为2019年4月5日。2015年1月27日,公司增资14000万元,资产总额为15000万元,股东认缴出资时间为2035年1月19日。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必须符合法定追加情形。本案中,根据工商档案记载,普惠多利公司章程中已对股东的认缴出资金额及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仲达世纪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普惠多利公司存在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注册资金的情形。故仲达世纪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齐平一为本案被执行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仲达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齐平一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沈 杰代理审判员 许 波人民陪审员 葛根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