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7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吴克新与杨桂春、梁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克新,杨桂春,梁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7民初535号原告:吴克新,男,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凌云县。被告:杨桂春,女,1973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凌云县。被告:梁良,男,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南宁市。原告吴克新诉被告杨桂春、梁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克新以被双方先自行协商为由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克新负担。审判员 贵 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郁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