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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7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阚灵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高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灵均,程高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7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阚灵均,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程高世,男,1981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阚灵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高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程高世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城东大道东侧汽配中心B区×号楼×××号房屋进行了查封,现被执行人程高世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高世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城东大道东侧汽配中心B区×号楼×××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