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祁丽申请执行张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丽,张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1828号申请人:祁丽,女,汉族,现东胜区。被执行人:张咏梅,女,汉族,现住准格尔旗。祁丽申请执行张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我院作出的民事调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向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