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81执17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陈有水、任明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有水,任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7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有水,男,194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执行人:任明超,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有水与被执行人任明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下落。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任明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