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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华与桐城市海特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桐城市海特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2242号原告:杨华,女,1970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珠祥,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城市海特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长生小区明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88554761Y。法定代表人:马胜平,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啸,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丹,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华与被告桐城市海特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不能提供证据,事实难以查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翠英审 判 员  姚 庆人民陪审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卫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