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恢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建平申请执行李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平,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平,男,住康巴什新区。被执行人:李祥,男,住伊旗。申请执行人张建平与被执行人李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4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强代理审判员 吕永春代理审判员 赵岗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