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6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余小英、张清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小英,张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6执163号申请执行人余小英,女,汉族,1974年9月20日出生,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被执行人张清华,男,汉族,1969年7月4日出生,江西省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小英与被执行人张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已执行到0元。经过四查,我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查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实行)第一条、第六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祝红光审判员 严长龙审判员 应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项昕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