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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健康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734号申请执行人:尚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6月28日,高中文化,甘肃省宁县人,甘肃迪信通商贸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22日,初中文化,甘肃省永昌县人,金昌玉成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7年8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王某某同意于2017年9月10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尚某某各项经济损失7990元,诉讼费4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734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作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紫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