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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3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许培川、罗秀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501号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许培川,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罗秀银,女,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罗绍云,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陈合章,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洪田镇文川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99033374B。法定代表人:林和水,董事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以下简称永安农行)与许培川、罗秀银、罗绍云、陈合章、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81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由许培川、罗秀银、罗绍云、陈合章、鸿运担保公司负担608元,由许培川、罗秀银、罗绍云、陈合章、鸿运担保公司承担。因许培川、罗秀银、罗绍云、陈合章、鸿运担保公司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交通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许培川、罗秀银、罗绍云、陈合章、鸿运担保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许培川、罗秀银、罗绍云、陈合章、鸿运担保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永安农行与许培川、罗秀银、罗绍云、陈合章、鸿运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5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增贵审判员  陈兴会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卢彬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