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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4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桂生、杨淇钫与吕柯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生,杨淇钫,吕柯影,李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748号原告:李桂生,男,194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杨淇钫,女,194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艳,四川星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吕柯影,女,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岚,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第三人:李婷婷,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艳,四川星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李桂生、杨淇钫与被告吕柯影,第三人李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李桂生、杨淇钫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生、杨淇钫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生、杨淇钫撤诉。审 判 长  张 薇审 判 员  董 淼人民陪审员  秦超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庄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