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4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晓辉、管纪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辉,管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李晓辉,男,1984年8月19日,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执行人:管纪军,男,1973年9月27日,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申请执行人李晓辉与被执行人管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管纪军现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叶集区人民法院(2015)霍民一初字第004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国(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