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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林西县五十家子镇大马金村民委员会与王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西县五十家子镇大马金村民委员会,王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4民初2453号原告:林西县五十家子镇大马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西县五十家子镇大马金村。法定代表人:黄某,该村委会主任。被告:王某,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户,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原告林西县五十家子镇大马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马金村委会)与被告王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马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马金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解除土地租用协议书,给付租金36000元,并拆除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原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6年7月11日,我村与被告签订了土地租用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租用我村耕地30亩,租期为20年,年租金为每亩15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只交付了2007年至2009年的租金13500元。自2010年至今,被告没有给付租金,已经形成严重违约。被告王某未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7月11日,原告与被告在第三方五十家子镇人民政府的协调下签订了土地租用协议书,双方约定,原告将其村集体所有的耕地30亩租用给被告使用修建淀粉加工厂,租期为二十年,租金为每亩150元,由被告首先一次性支付前三年的租金,自2010年开始以后的租金一年一付,于每年的4月1日交付。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7年至2009年度的三年租金13500元,自2010年至今的租金尚未交付。另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拆除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7月11日签订的土地租用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其集体所有的耕地三十亩租赁给被告使用,但被告支付2007年至2009年度的三年租金13500元之后,自2010年度开始至今没有再支付租金,故对于尾欠原告的租金,被告应当支付,即2010年至2017年的租金每年4500元,八年共计36000元。对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租用协议书,因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租金,形成了单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该租赁协议已经失去继续履行的意义,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该协议的诉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放弃了要求被告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林西县五十家子镇大马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某于2006年7月11日签订的土地租用协议书。二、被告王某给付原告林西县五十家子镇大马金村民委员会2010年至2017年度的土地租金36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原、被告各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逾期未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田 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永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