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20黑龙江省科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侯永芝、齐齐哈尔沃垦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何险峰、杨莉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科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侯永芝,齐齐哈尔沃垦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何险峰,杨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548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科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南岗集中区嵩山路19号7号楼604室。法定代表人:薄金锋,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侯永芝,女,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沃垦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法定代表人:李铁铸,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何险峰,男,197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被执行人:杨莉,女,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科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永芝、齐齐哈尔沃垦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何险峰、杨莉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2003836元、案件受理费22831元、邮寄费24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2438元,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无车辆、无房产档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足额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