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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与郑冠禄、杨志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郑冠禄,杨志丽,罗贵杰,郑冠兰,山西九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宇,王慧江,张红安,孙海燕,窦毅,杨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899号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伦学廷,董事长。被告:郑冠禄,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五台县。被告:杨志丽,女,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五台县。被告:罗贵杰,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五台县。被告:郑冠兰,女,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五台县。被告:山西九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迎宾西街延伸段。法定代表人:刘宇。被告:山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旧晋祠路南屯41号1层。法定代表人:燕琪荣。被告:刘宇,男,汉族。被告:王慧江,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被告:张红安,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被告:孙海燕,女,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沁源县。被告:窦毅,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被告:杨淑华,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与被告郑冠禄、杨志丽、罗贵杰、郑冠兰、山西九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宇、王慧江、张红安、孙海燕、窦毅、杨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秀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