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执4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吴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4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捷,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吴军。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2016年9月18日依法对查封吴军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2幢、3幢、4幢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2017年3月23日,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襄阳诚作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2016)第094号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重新评估。2017年4月5日、6月8日两次委托拍卖均流拍。2017年7月1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0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