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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6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赤峰市盛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赤峰市盛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820号原告马某,男,1973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赤峰市盛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经理。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桥西迎金路西侧。原告马某诉被告赤峰市盛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市盛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赤峰市盛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海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