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传士与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传士,张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1208号原告:孙传士,男,195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张彬,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孙传士诉被告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变更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