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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4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传士与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传士,张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1208号原告:孙传士,男,195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张彬,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孙传士诉被告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变更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