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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长春市鼎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千皓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孙洪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鼎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省千皓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孙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12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鼎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千皓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洪君。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鼎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千皓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孙洪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1525650.00元债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房产轮候查封,等待优先查封的法院处置该房产,经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和银行存款,申请人债权全部未受偿,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3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春锋审 判 员  王 勇代理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