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淄博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坤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师苑生活区南商业街。法定代表人:李士儒,经理被执行人朱坤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临淄区。申请执行人淄博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坤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305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28.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收到,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鲁0305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永军审 判 员 郭宗威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