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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新旭与白银市平川区给排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旭,白银市平川区给排水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03民初1382号原告:张新旭。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臣(系原告张新旭父亲)。被告:白银市平川区给排水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红,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新旭与被告白银市平川区给排水公司(以下简称平川区给排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臣、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新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1760元(其中:砖7560元,水泥1200元,沙子700元,石子800元,砌墙人工费2500元,盖房人工费4500元,误工费4500元,地皮损失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被告将原办公楼一楼整层出售给原告,当时因出售价格偏高,为了给原告补偿损失,被告同意在不影响城建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原告在所出售楼层院落前面西侧地皮上建筑(7.2米*6米)两间平房,产权归原告所有。2008年原告拉砖砌墙准备建房时,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阻止不让建,原告就停止建房。2011年,原告又准备建房,被告直接予以阻拦,当时砖、水泥、石子等建筑所需的材料已全部拉来,原告被迫停建,导致拉来的建筑材料在工地堆放七年,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2017年因创建文明城市,建筑材料堆放影响环境,被告于2017年7月8日、9日两天将原告建筑材料全部清理。平川区给排水公司辩称,1.张新旭所述出售价格偏高不属实;2.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要符合城建规划的要求,办理规划许可证,张新旭一直未办理规划许可证;3.对张新旭提出的各项损失不予认可;4.张新旭的损失是自己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的,平川区给排水公司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创城是国家政策,创城管理处指出部分垃圾清理不及时,被告公司才将原告的材料作为垃圾处理了,之前也通知原告自行处理,但原告没有清理,被告不得已才清理的,清理费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原告起诉的平川区供水公司现已变更为白银市平川区给排水公司。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2月27日,张新旭与平川区供水公司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平川区供水公司将其公司家属楼一楼整层(原供水公司办公地点)以30万元价格出售给张新旭。院落西侧在服从于城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张新旭建筑(7.2米*6米)两间平房,产权归张新旭。后张新旭在2008年、2011年备好建筑材料准备建房,因没有城建规划许可证被迫停建。张新旭的建筑材料长久堆放直至2017年开始创建文明城市,平川区供水公司将其全部清理。另查明,白银市平川区供水公司于2009年12月8日更名为白银市平川区给排水公司。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平川区给排水公司清理张新旭建筑材料的行为侵犯了张新旭的合法权益,具有过错,构成侵权,应当赔偿张新旭相应的损失。庭审中张新旭提供证明二份、领条二份,证明其建房时购买的建筑材料及支付的人工费,但没有证据证实平川区给排水公司清理掉的建筑材料的数量,其提交的手机录音也不能证实被清理掉的材料的数量。庭审中平川区给排水公司认可清理掉的垃圾中有石子和沙子,故对张新旭的损失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张新旭要求的地皮损失及误工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白银市平川区给排水公司赔偿张新旭建筑材料各项损失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张新旭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张新旭负担494元,白银市平川区给排水公司负担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党国文书 记 员 白丽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