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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民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民乐县陇金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尚某某、顾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执4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民乐县支行。负责人:张俊,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民乐县陇金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尚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顾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民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民乐县陇金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尚某某、顾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甘07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民乐县陇金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尚某某、顾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名下无银行存款、车管、不动产登记部门无信息登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7执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自动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权审判员  李 荣审判员  杜学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