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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6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6542吴秀兰与薛云飞、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兰,薛云飞,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6542号原告:吴秀兰,女,195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娟(系吴秀兰女儿),女,住如皋市。被告:薛云飞,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名人城市广场39F。法定代表人:全先刚,职务: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密,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吴秀兰与被告薛云飞、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吴秀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兰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吴秀兰负担。审 判 员  刘玉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郝玲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