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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临清市鹏飞棉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临清市鹏飞棉纺织有限公司,临清市鲁泰棉纺织有限公司,临清市鹏昶纺织有限公司,孙文祥,姜延春,孙洪波,赵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90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住所地临清市龙华街567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峰,行长。被执行人临清市鹏飞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金郝庄镇肖南村。法定代表人孙文祥,经理。被执行人临清市鲁泰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金郝庄镇肖南村。法定代表人王泽立,经理。被执行人临清市鹏昶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金郝庄镇宋洼村。法定代表人李敬华,经理。被执行人孙文祥,男,195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姜延春,女,195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孙洪波,男,198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赵彦华,女,198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临清市。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申请执行临清市鹏飞棉纺织有限公司、临清市鲁泰棉纺织有限公司、临清市鹏昶纺织有限公司、孙文祥、姜延春、孙洪波、赵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7)鲁1581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清市鹏飞棉纺织有限公司、临清市鲁泰棉纺织有限公司、临清市鹏昶纺织有限公司、孙文祥、姜延春、孙洪波、赵彦华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建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继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