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2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临泉印刷器材贸易有限公司与陈爱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临泉印刷器材贸易有限公司,陈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2139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临泉印刷器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76号华泰综合楼东座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69081B。法定代表人虞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爱军,男,汉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66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陈爱军确认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临泉印刷器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7764元及违约金2236元,共计60000元,此款分期支付。自2016年7月起至2016年12月止于每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432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收取71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于调解书生效当日径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询,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婷执行员 黄广军执行员 杨 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学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