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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恢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龚四毛与梁宗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四毛,梁宗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龚四毛,女。196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赤壁市柳山湖镇柳山村。被执行人梁宗汉,男,1955年5月5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蒲圻体育路。申请执行人龚四毛与被执行人梁宗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1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龚四毛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应执标的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宗汉是系列案被执行人,已冻结了被执行人梁宗汉(以其妻饶群林的名义)工资收入款,每年分配发还一次,未执标的43240元及利息。2017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龚四毛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1281执恢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纯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