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郭伟灿、郭文进故意伤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伟灿,郭文进,黄树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766号申请执行人:郭伟灿,男,1975年8月1日出生,回族,家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系本案被害人。被执行人:郭文进,男,1975年8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回族,初中文化,泥水工,家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黄树朋,男,1990年7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伟灿与被执行人郭文进、黄树朋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庄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泽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