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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海娥与广德县东湖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娥,广德县东湖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228号原告:徐海娥,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陈继,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茜,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德县东湖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周其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明友,安徽付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娥诉被告广德县东湖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先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理:(一)、、、(二)、、、(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