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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330号被执行人:郑路,男,汉族,1988年7月26日出生,住临邑县。郑路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鲁1424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郑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2015年11月6日至2020年8月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郑路退赔被害人陶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17元,退赔被害单位临邑县人民医院经济损失人民币1534元。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郑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郑路住所地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郑路正在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立欣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明明 搜索“”